为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,明确鞋类、服装类商品经营者应承担的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的责任和义务,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和《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昆明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了《昆明市鞋类、服装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,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,现予以公告:
昆明市鞋类、服装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
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明确鞋类、服装类商品经营者应承担的修理、更换、退货(以下称为“三包”)的责任和义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鞋类、服装类商品的经营者,所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,按照本规定承担“三包”责任。
第三条本规定实行谁销售、谁负责的“三包”原则,销售者与生产者、供货者、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,不得免除本规定的“三包”责任和义务。
第四条本规定中的指标是履行“三包”规定的最基本要求,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、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承诺。
第五条“三包”有效期自开具发票(或其他有效购货凭证)之日起计算。
第六条鞋类、服装类商品售出后,在正常穿着情况下发现有下列质量问题、且在“三包”有效期内的,经营者应承担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的“三包”责任:
(一)鞋类商品
1.开线、开胶(非人为);
2.主跟或包头变形;
3.勾心软、断或松动;
4.鞋里明显脱色污染袜子、鞋里磨破;
5.鞋跟变形、裂、断或掉,跟面脱落;
6.外底或内底裂、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;
7.鞋内突出钉尖头,鞋内不平影响穿用;
8.帮面裂,帮脚断、裂,严重白霜,脱色,前帮明显松面,涂饰层脱落或龟裂;
9.不符合产品标准中合格品质量要求的。
(二)服装类商品
1.服装面料出现超明示标准变形、缩水、变(褪)色、起毛、起球、非正常掉毛,面料的原料成分构成比例与标识不符等;
2.服装的粘合衬起泡、镶拼衣服串色、搭色等;
3.未配服装标识,或由于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不规范、不明确甚至有错误,而造成衣服穿着或洗涤后发生的各种损坏现象;
4.不符合产品标准中合格品质量等级要求的;
5.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指标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