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各赛区评选2支运动队,颁发优秀体育道德风尚奖。
第五章规则与规定
第十三条竞赛规则与规定
一、执行国际足联的《足球竞赛规则》。
二、参照执行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》和《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》。
第十四条比赛时间
一、每场比赛为90分钟,上下半时各45分钟,中场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15分钟。
二、所有场次的比赛,必须严格按照赛区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。
三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,应由赛区组委会向中国足协青少部提出报告,经批准后实行。
四、如因特殊情况造成比赛中断,且经赛区组委会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,比赛中断时的成绩有效,赛区组委会应尽快另外选择时间和场地补足剩余时间的比赛,包括球点球。
第十五条比赛场地
全部比赛应在符合国际足联《足球竞赛规则》要求的天然或人工草皮上进行。
第十六条比赛运动员
一、每场比赛报名时,各参赛队从联赛报名单中选择18人,包括上场运动员11人,替补运动员7人,并可从中选择5人替换上场。
二、各参赛队应在赛前30分钟向第四官员提交本场比赛的报名单,报名单以外的队员不得参赛。
三、各参赛队员的姓名、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,否则不得上场比赛。
第十七条比赛服装
一、比赛队员服装颜色必须一致,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。
二、比赛队员必须戴护腿板,紧身裤的颜色必须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。
三、场上队长必须自备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,袖标宽不得少于6厘米。
第十八条黄牌、红牌
一、运动员累计2张黄牌停赛1场,1张红牌停赛1场,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。
二、运动员被出示的黄牌、红牌在该阶段内累积计算,不带入下一阶段,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。
第十九条延误比赛
如参赛球队出现延误比赛的行为,赛区纪律委员会将依据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》的相关条款作出处罚。
第二十条弃赛、罢赛、退出比赛
一、参赛球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、罢赛、退出比赛的行为,其所引起的社会、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该球队所属单位全部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