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如运动队之间出现有关报名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争议,依据下列条款处理:
(一)以运动员所持的《足球运动员注册、转会、参赛资格登记证》为准。
(二)有参赛资格争议的报名运动员暂不允许参加比赛,待争议解决并报中国足球协会青少部确认后,方可重新参赛。
第三十八条仲裁
一、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的争议,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赛区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。
二、如对赛区组委会所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,可向中国足协青少部提出仲裁申请,由中国足协青少部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。
三、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。
四、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。
第十一章附则
第三十九条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,由中国足协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