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4)就企业自身而言,除了要按照国际通行惯例进行企业会计处理外,在反倾销应对上,应尽可能地顾全大局,协同采取行动,而不应因此而轻易地放弃既得市场;在规避的选择上,应首先注意出口国的既有制度;此外,更重要的是,企业应加快产业升级,尽快步出低端市场的竞争,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,只有这样,才能根本性地摆脱反倾销的梦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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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反倾销程序与实体介绍
一、欧盟反倾销所涉及的主要机构及其在反倾销中的职能:
欧盟委员会:负责反倾销行政调查及倾销和损害的认定;
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:欧盟成员国反倾销常设联席会议机构,对欧委会调查结果负责评议;
欧盟理事会:负责反倾销终裁的决定;
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最高法院:负责反倾销的司法审查。
二、欧盟确定征税的四个基本要素:
存在倾销;
存在损害;
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;
征税符合欧共体共同利益。
三、倾销的计算方法:
倾销幅度=正常价值-出口价
正常价值分为:
A:内销价;
B:成本结构价;
C: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采用出口国内销价的条件。
采用出口国内销价的条件:
1.市场经济的国家———价格反映市场信息;
2.内销数量占到欧盟出口数量的5%以上———有一定的数量代表性;
3.内销价格不低于成本———正常贸易状况。
四、市场经济地位的审查条件:
企业关于价格、成本和投入的决策,包括原材料、技术和劳务成本、产出、销售和投资等,应符合市场供求关系,没有国家明显干预,成本的主要构成基本反映市场价值;
企业应有一套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,经过独立审计,符合国际会计标准,并适用于各个方面;
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在转制过程中不受重大扭曲,尤其是在资产折旧、冲账方面、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等方面;
企业应适用破产法和财产法,以保证企业营业具有法定明确性和稳定性;
外汇兑换应符合市场汇率。
五、欧盟近期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新做法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