阿莉等人虽不情愿,但也是当日结清工资离开了公司。2008年1月,阿莉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、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近2万元,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请求。
阿莉不服,同年3月,她向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非法行为分文不补法院终审驳回请求
法院审理查明,阿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00元,远高于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。
法院认为,阿莉等人对其工资待遇有异议,完全可以通过职工大会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与公司进行协商,也可以依法采取申请调解、仲裁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存在的分歧,而不应采取集体罢工的方式表示不满,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,公司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二)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;(三)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,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”将其开除,符合法律规定。
最后,法院判决驳回阿莉的诉讼请求。阿莉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日前,该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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